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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中旭国际交易有限公司进口货品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分决议

作者:江南体育在线登录入口 | 日期:2023-08-28 10:34:26 | 浏览次数:1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5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天津中旭国际交易有限公司进口货品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分决议。

  地 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路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10-1-1022房间

  自2016年1 月23日以来,当事人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进口商品名称为“光滑油泵”的货品,算计1768台,触及报关单31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13303000”(关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7%)。经查,上述货品商品编号均应申报为“8413606090”(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7%),商品名称均应为“液压往复式柱塞泵”,申报与实践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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